法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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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董某与郭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董某,存款平分,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董某发现郭某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在财产分割中获利。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郭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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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张某因处于哺乳期,同意离婚但要求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承担部分共同债务。2023年7月,双方完成离婚登记。2023年9月,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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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育有一子,年仅5岁。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将债权人追债至张某住所,严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心理安宁。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离婚时未妥善安排子女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主张恢复婚姻关系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隔离债务风险。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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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子女由李某抚养。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处于哺乳期。张某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及受胁迫情形下签署协议,且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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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李某隐瞒巨额个人债务,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作为被告,以军人身份主张婚姻受特别保护,并指出张某在冷静期内已明确放弃撤销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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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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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张某发现妻子李某处于孕期,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于2023年4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孕期、违背公序良俗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变更抚养权。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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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任务未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冷静期内,被告隐瞒共同债务,擅自转移财产。原告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被告违背诚信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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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紧急任务未能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意愿,并签署包含巨额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的协议。事后原告发现该债务实为被告个人挥霍所致,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债务分担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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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暴力倾向,且近期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张某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因受李某胁迫及重大误解签署协议,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过,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拒绝撤销。双方就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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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在李某胁迫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净身出户。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张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且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受胁迫情形下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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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擅自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未保障子女探视权。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房产过户系家庭内部赠与,且张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就财产分割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变更产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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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6月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告知李某其已怀孕,并主张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及孕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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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且多次在深夜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主张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且其已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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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长期忽视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安排产生重大分歧。张某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遂在冷静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登记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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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已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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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A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确系B所有。A遂主张该离婚登记违背其真实意愿,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B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拒绝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女方怀孕,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女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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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遂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认定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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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受被告胁迫且对债务承担后果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划分清晰,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孕期女方在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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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家暴过错及财产分割不公,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救济途径及家暴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家暴证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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