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暴力倾向,且近期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张某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因受李某胁迫及重大误解签署协议,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过,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拒绝撤销。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驳回起诉后,张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张某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及李某酗酒报警记录,试图证明李某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及胁迫事实;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回执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三、告知原告张某可就子女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因事后反悔而自动撤销。当事人若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异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而非直接挑战行政登记行为的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稳定性的维护及程序正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