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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李某因长期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收集了张某施暴的录音及伤情照片。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领取离婚证,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张某则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拒绝撤销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是否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胁迫而无效,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包括张某承认打人的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张某虽否认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证据认定李某处于非自愿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决定,恢复双方婚姻关系。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受家庭暴力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可依法撤销,强化了民法典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同时,确立涉家暴案件不公开审理及证据采信规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