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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张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充分知晓财产全貌。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生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涉孕期/哺乳期信息不对称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债务与财产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孕期检查记录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债务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证明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李某存在恶意隐瞒。被告李某质证认为鉴定意见程序瑕疵,并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及特定房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在离婚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如哺乳期)且对方恶意隐瞒重大债务或财产,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条款。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如实披露财产债务状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