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为张某亲生。李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被告民政局辩称登记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亲子鉴定初步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且对子女抚养安排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冷静期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行政程序合规。双方围绕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及原告是否具备撤销权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存在孕期等特殊情节,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协议效力争议,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警示当事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协议纠纷,而非滥用行政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