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系在李某胁迫下达成,非真实意思表示。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已过,协议合法有效,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因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的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可撤销,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胁迫签订协议的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冷静期期间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胁迫认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所有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百分之六十,被告负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子女抚养安排存在受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法院仍可依法撤销。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以及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离婚协议不得以牺牲子女合法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