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陈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2023年3月,邓某发现陈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该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遂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请求撤销离婚登记。邓某认为,依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立法本意,旨在防止冲动离婚,陈某在冷静期内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致使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认定及行政登记效力的司法审查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邓某作为原告提交离婚证、冷静期内陈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书证,证明陈某在冷静期内存在过错。陈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冷静期规定仅限制登记时间,不限制行为自由,且离婚证已生效,婚姻关系已解除。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陈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需开庭质证,遂进行书面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陈某与原告邓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确认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自始存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不仅是时间等待,更蕴含对婚姻严肃性的维护。冷静期内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意思表示瑕疵,为司法介入撤销存在重大瑕疵的协议离婚登记提供了裁判依据,警示当事人应诚信行使离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