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紧急任务未能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意愿,并签署包含巨额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承担的协议。事后原告发现该债务实为被告个人挥霍所致,且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债务分担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民政局视频连线记录、债务流水及被告承认债务用途的聊天记录。被告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视频确认即代表真实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原告意思表示是否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债务重新进行认定与划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审查标准,强调电子数据在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性中的关键作用。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需审慎对待债务承担条款,防止利用程序漏洞损害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