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育有一子,年仅5岁。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将债权人追债至张某住所,严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心理安宁。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离婚时未妥善安排子女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主张恢复婚姻关系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隔离债务风险。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未成年子女权益受损及一方恶意举债情形,是否可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包括邻居关于李某深夜喧哗、追债扰民的证词,以及学校老师关于孩子因恐惧出现应激反应的证言。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协议合法有效,拒绝撤销。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行为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办理的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恶意举债行为,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与撤销,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