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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长期忽视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安排产生重大分歧。张某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遂在冷静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生效,原告无权反悔。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反悔时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证明被告转移财产和忽视子女成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双方确处于离婚冷静期阶段,且原告主张的撤销理由涉及身份关系变动前的实质争议。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认识到协议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形。鉴于原告起诉时离婚登记程序已因冷静期届满而完成,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及法律后果。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一旦期满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对协议内容反悔,应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但若登记已完成,则需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或抚养权变更之诉寻求救济,而非直接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