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家暴过错及财产分割不公,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救济途径及家暴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家暴证据的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录音等物证、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隐匿财产事实。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法院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离婚登记撤销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对离婚登记效力争议的救济边界。在原告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也警示家暴受害者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