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为地方人员。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原告因执行任务未全程在场,仅通过视频连线确认。冷静期内,被告隐瞒共同债务,擅自转移财产。原告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被告违背诚信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登记时的视频录像、被告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登记程序违法。被告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视频确认即代表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协议离婚程序的严格性,强调军人配偶在离婚冷静期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形式上完成登记,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违背军人特殊保护原则,司法应予以纠正,以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