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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在李某胁迫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净身出户。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张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且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受胁迫情形下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离婚时受胁迫事实。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拒绝承认家暴及胁迫情节,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报警记录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系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可依法请求撤销。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为涉家暴案件中的弱势方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路径,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公平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