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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所有,子女由李某抚养。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且处于哺乳期。张某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及受胁迫情形下签署协议,且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医院出具的怀孕及预产期证明、以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李某在明知原告怀孕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缺乏法律常识及情绪低落之机,诱导其签署不公平的离婚协议。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协议应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原告的特殊生理状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及存款)依法重新进行分割,原告张某分得60%份额;2. 婚生女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但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按本调解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过程中,若一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且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仅需体现意思自治,更需符合公平原则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防止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妇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