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A发现其已怀孕,且胎儿经鉴定确系B所有。A遂主张该离婚登记违背其真实意愿,且涉及孕期妇女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B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拒绝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女方怀孕,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女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A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在申请离婚时处于孕期且胎儿为B所出。B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合意已达成。双方围绕离婚登记在孕期是否可撤销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二、B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A的孕期保健费用及未来子女抚养义务;三、双方确认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自动失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法定共同财产处理。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女方怀孕的特殊情形下,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孕期妇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恢复婚姻关系,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为类似涉孕期离婚登记纠纷提供了柔性化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