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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6月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告知李某其已怀孕,并主张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及孕期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处于妊娠早期,且该事实对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具有重大影响。被告李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孕期权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其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权应得到审慎考量。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及法律后果,平衡意思自治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