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遂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认定及财产隐匿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李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大额资金至第三人账户。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认定及补偿方案展开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隐匿财产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但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或主张补偿。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稳定性,又保障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