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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李某隐瞒巨额个人债务,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作为被告,以军人身份主张婚姻受特别保护,并指出张某在冷静期内已明确放弃撤销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方的撤销权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现役军人隐私及家庭债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隐瞒事实;被告李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离婚效力即告确立。非军人一方不得仅以财产或债务分割不公为由随意撤销离婚登记,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个人意思自治与国防利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