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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董某,存款平分,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董某发现郭某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在财产分割中获利。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郭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董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证明郭某在离婚登记前恶意转移存款;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登记证明,主张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郭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存在财产隐匿嫌疑,但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直接撤销离婚登记。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