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双方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且多次在深夜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主张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且其已改善生活习惯,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视听资料),显示被告在离婚后聚众饮酒并伴有暴力倾向,以及孩子深夜独自在家无人照看的场景。被告质证认为视频系偷拍,侵犯隐私,且不能证明持续存在危险。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成长环境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协议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确需变更抚养权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否则法院不轻易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的尊重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审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