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张某发现妻子李某处于孕期,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于2023年4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孕期、违背公序良俗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变更抚养权。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导致其无法行使对胎儿的监护权益,且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在离婚登记前曾口头承诺“若怀孕则离婚无效”,但该证据未经被告质证,且与民政局存档的书面离婚协议内容相悖。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完成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孕期并非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协议内容的自愿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因一方事后反悔或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而轻易撤销。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慎重决策,而非赋予任意反悔权。对于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应通过离婚后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纠纷另行主张,而非否定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效力,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