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第三方审计报告及李某转移资产的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声明,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证据与离婚协议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且离婚登记生效后,当事人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应通过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同时,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提示司法实践中需厘清行政登记行为与民事合同效力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