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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张某因处于哺乳期,同意离婚但要求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承担部分共同债务。2023年7月,双方完成离婚登记。2023年9月,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不应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真实性及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真实,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重新确认共同债务总额为XX万元,由原告张某承担XX%,被告李某承担XX%;三、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维持不变。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发现一方隐瞒债务或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