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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擅自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未保障子女探视权。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房产过户系家庭内部赠与,且张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就财产分割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变更产生激烈争议,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转移财产;被告李某提交了赠与合同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双方就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婚生子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