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已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资金异常流动。被告虽提交部分还款收据,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被告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及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地位。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者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