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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受被告胁迫且对债务承担后果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划分清晰,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孕期女方在协议离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因显失公平或胁迫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未果后转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签署协议时对其施加压力,并利用其孕期心理脆弱状态迫使接受不利债务条款。被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民政局登记档案,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张某全额承担”的条款;二、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就剩余共同债务依法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在协议离婚中享有特殊保护,若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胁迫情形,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约定,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正义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