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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显失公平,系张某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分割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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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谭某某与焦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焦某某承担。离婚后,谭某某因焦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导致谭某某征信受损。谭某某主张该债务虽约定由焦某某承担,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处于哺乳期,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要求焦某某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焦某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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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房产,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生效,财产分割已终结。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或撤销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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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且此后仍共同居住并履行夫妻义务。2024年1月,原告以被告隐瞒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双方已实质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后未申请发证,且存在复婚事实行为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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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且张某自述处于孕期,担心离婚后权益受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并单方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离婚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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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大额存款,且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显失公平。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冷静期规避债务并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并重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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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前半年内,利用其掌控的家庭银行账户,多次将大额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该部分财产。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存款。被告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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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家庭共有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原告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涉及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未来可能的继承债务。原告认为,其在签署协议时未充分知晓房产真实价值及潜在债务风险,导致子女抚养条件恶化,违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初衷。该案涉及协议离婚后的财产析产争议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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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办理登记时未提及被告隐匿的巨额存款。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笔大额转账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赔偿。被告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冷静期已过,且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机制,以及隐匿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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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原告多次受伤并就医。2023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内,被告再次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受创。原告遂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办理离婚登记,转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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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沈某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诉讼中,曾某某提交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沈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沈某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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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被告乙突然失联,未配合完成离婚登记最终确认程序,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原告甲发现后,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包括涉外资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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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情绪波动及孕期身体不适,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双方已共同到场申请为由,未予撤销,并在期满后直接发放了离婚证。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孕期女方权益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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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自己已怀孕,担心离婚后无法保障胎儿权益及自身生活。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办理登记。张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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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名下房产未分割,且育有一子由李某抚养,张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共同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争议,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审查财产状况即准予登记违法。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程序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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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部队任务失联,张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未予办理,仍向双方发放了离婚证。李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张某违背诚信原则,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遂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主张离婚登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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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巨额股权收益,且该收益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重新析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全部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权利。双方就隐匿财产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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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乙,甲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乙所有,但保留甲对乙继承其境外遗产的期待利益作为补偿。双方经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乙擅自处分该房产并转移资产,甲认为乙违背诚信原则,且协议中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继承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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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隐匿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乙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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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8个月,处于哺乳期。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李某诱导下,于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不明。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且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胁迫行为。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到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义务,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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