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办理登记时未提及被告隐匿的巨额存款。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笔大额转账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赔偿。被告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冷静期已过,且原告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机制,以及隐匿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证明,主张程序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确立了隐匿财产行为可单独构成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强化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隐蔽性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