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沈某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诉讼中,曾某某提交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沈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沈某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家暴情节,对曾某某予以适当照顾。判决生效后,沈某某拒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沈某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财产线索作为执行依据。法院经审查核实,确认沈某某名下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且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强制执行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元,用于支付曾某某应得的财产分割款。若沈某某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一方反悔后,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财产的法律路径。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以及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义务行为的强制力,彰显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与弱者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