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部队任务失联,张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未予办理,仍向双方发放了离婚证。李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张某违背诚信原则,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遂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主张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辩称已实际履行协议,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及财产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离婚登记已完成且财产已分割。被告李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出具的失联证明,主张冷静期内未完成法定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是否严格履行了冷静期告知义务及军人配偶同意要件,组织双方就程序合法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登记程序的严格性,强调军人配偶单方在冷静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推进登记。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对规范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