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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且此后仍共同居住并履行夫妻义务。2024年1月,原告以被告隐瞒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双方已实质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后未申请发证,且存在复婚事实行为时,离婚登记是否生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双方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生活的视频记录及电子通讯记录,证明离婚程序未完成且存在事实复婚。被告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及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明的“事实复婚”与行政登记效力的冲突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未解除,撤销原离婚登记行为;2. 被告配合原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婚姻关系登记;3. 双方就此前因离婚登记产生的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申请-冷静期-审查-发证”程序的完整性要求。冷静期届满未申请发证,离婚登记不生效。对于涉外婚姻中因程序理解偏差导致的登记瑕疵,通过调解确认婚姻存续状态,既尊重行政程序,又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愿及家庭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