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前半年内,利用其掌控的家庭银行账户,多次将大额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该部分财产。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存款。被告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冷静期内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虽出庭应诉,但未能提供合法的资金去向说明,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账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银行存款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隐匿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无异议,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的部分继续有效。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及离婚登记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协议离婚程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保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