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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房产,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生效,财产分割已终结。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或撤销相关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登记证明,主张程序合法。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及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财产分割内容维持不变。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仍可依法请求再次分割,不受离婚登记生效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手段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