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情绪波动及孕期身体不适,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双方已共同到场申请为由,未予撤销,并在期满后直接发放了离婚证。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孕期女方权益保护条款显失公平,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程序合法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孕期医学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主张民政局在冷静期内未核实其撤回意愿的真实性。被告民政局提交了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申请书及冷静期届满后的确认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在冷静期届满后的程序合规性及对原告撤回申请的处置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及行政机关的审查职责。法院认定,只要双方共同申请且冷静期届满后未撤回,民政局发放离婚证程序合法。同时强调,孕期离婚虽受实体法保护,但程序上需严格遵循登记流程,警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需充分考量法律后果,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