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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大额存款,且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显失公平。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冷静期规避债务并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形。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财产转移性质提出抗辩。二审法院经审查卷宗及电子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保全,理性处理财产与情感争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