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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巨额股权收益,且该收益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重新析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全部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权利。双方就隐匿财产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股权登记信息及离婚登记档案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股权收益的一半款项;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婚姻稳定,但不剥夺当事人对隐匿财产的救济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