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显失公平,系张某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分割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债务实际用途。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债务承担条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可被撤销。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公平性,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