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自己已怀孕,担心离婚后无法保障胎儿权益及自身生活。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办理登记。张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孕期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亲子鉴定排除报告作为关键证据,主张适用孕期特殊保护条款;被告提交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通知,主张协议已成立。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在冷静期内的法律效力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且未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对于孕期妇女,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或双方协议离婚需审慎。本案提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应充分评估财产与子女权益,避免草率签署协议,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及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