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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被告乙突然失联,未配合完成离婚登记最终确认程序,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原告甲发现后,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包括涉外资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登记程序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隐私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财产转移流水记录及涉外资产权属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后恶意规避程序并转移财产;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登记;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甲办理离婚登记相关手续;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部分,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原告甲分得6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或届满后,若一方恶意规避登记程序或存在严重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行为,法院可依法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析产。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转移问题,强调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为类似程序瑕疵引发的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