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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名下房产未分割,且育有一子由李某抚养,张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共同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争议,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审查财产状况即准予登记违法。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程序合法,财产争议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登记时的在线申请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内容,以及银行流水证明李某隐匿收入。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双方围绕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规性及民事争议与行政登记的界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民政局仅对离婚意愿及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实质审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财产或抚养权有异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得以行政手段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体现了行政权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