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焦某某承担。离婚后,谭某某因焦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导致谭某某征信受损。谭某某主张该债务虽约定由焦某某承担,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处于哺乳期,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要求焦某某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焦某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及焦某某承认债务用于家庭的事实;焦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借款合同,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对内效力,即使一方处于哺乳期,若债务确属个人债务且协议合法有效,另一方无权追偿。体现了契约精神与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需审慎处理债务分割,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