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乙,甲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乙所有,但保留甲对乙继承其境外遗产的期待利益作为补偿。双方经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乙擅自处分该房产并转移资产,甲认为乙违背诚信原则,且协议中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继承权约定的部分条款。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继承权益的特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乙在离婚后立即恶意转移资产,违背协议初衷。被告乙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因素下财产约定的效力及冷静期后撤销登记的法定条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条款,改判该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驳回原告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恢复婚姻关系的诉请;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本身不可随意撤销,但针对其中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及继承约定,法院可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于涉外婚姻中的复杂财产安排,司法实践强调实质公平与诚信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