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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原告多次受伤并就医。2023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内,被告再次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受创。原告遂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办理离婚登记,转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承认部分肢体冲突,但辩称系双方互殴,且原告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报警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与电子数据,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过错事实。被告质证时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告亦有过错。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样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法院在认定过错程度时,综合考量暴力频率、后果及证据链完整性,对赔偿金额予以酌定,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