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隐匿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乙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主张撤销已完成的行政登记行为,涉及涉外婚姻中的过错损害赔偿与行政效力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资产,构成重大过错。被告乙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程序合法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围绕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行政登记的可撤销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的行政登记行为;二、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等重大过错,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挑战已完成的离婚登记效力,为涉外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平衡了行政效率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