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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家庭共有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原告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涉及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未来可能的继承债务。原告认为,其在签署协议时未充分知晓房产真实价值及潜在债务风险,导致子女抚养条件恶化,违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初衷。该案涉及协议离婚后的财产析产争议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情节复杂,需重新审视离婚协议的效力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价值被低估及债务隐瞒情况。被告提交子女日常开销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对财产分割的认知状态,以及证据链中关于房产评估报告的缺失情况。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变更为由原告继续居住至子女成年,产权暂不变更;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子女抚养与财产安排,既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稳定性,又实质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