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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8个月,处于哺乳期。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李某诱导下,于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不明。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且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胁迫行为。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到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义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存在胁迫情形;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条,证明存在未披露的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问题展开。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离婚后子女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离婚纠纷中对于隐匿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离婚,公平分担家庭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