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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曹某某诉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曹某某与董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2年起,董某某多次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2023年5月,双方因矛盾激化,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曹某某所有。离婚后,曹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巨额财产,且此前家暴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曹某某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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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已怀孕,但李某隐瞒该事实,以性格不合为由催促张某签署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张某处于哺乳期初期,意识尚受激素波动影响,且未充分理解协议中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抚养权条款的法律后果。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哺乳期妇女在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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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署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多次表示不愿离婚,但李某坚持办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张某随后以自己在冷静期内已明确撤回离婚意愿,且处于孕期为由,主张离婚登记无效,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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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部分共同财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受李某胁迫,且协议未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离婚登记程序合规,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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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且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张某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此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是否可因债务隐瞒及家暴情节被撤销,以及该行政行为对第三人(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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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曾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系李某胁迫所致。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主张因家暴导致离婚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能否以受胁迫或家暴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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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甲,乙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乙以甲隐瞒巨额债务及胁迫签署协议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乙单方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协议无效。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要求乙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本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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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刘某申请执行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刘某与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杨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系统显示登记完成。刘某发现杨某擅自将子女带至境外居住,且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刘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因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最终意愿,且涉及子女跨境抚养权益受损,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杨某辩称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且子女已在境外稳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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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30天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经济状况恶化,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焦虑状态,且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教育支出增加。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拒绝撤销。本案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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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麻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麻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麻某偿还5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麻某承担连带责任。麻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朱某追偿。朱某抗辩称该债务系麻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其无约束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一方先行清偿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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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乙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登记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债务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协议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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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所有,但乙未配合办理过户。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在冷静期内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乙抗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涉外因素,协议应受尊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恶意处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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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沈某某诉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存款平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彭某某单方前往民政局声称已领取离婚证,并据此主张婚姻关系解除。沈某某认为双方并未完成法定离婚程序,且彭某某存在隐瞒财产行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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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然而,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失联,未能及时到场确认。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再次共同申请,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数据同步延迟及李某单方催促,错误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张某归队后发现婚姻状态异常,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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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李某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处于恐惧与认知受限状态。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家庭暴力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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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杨某申请执行王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杨某与王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杨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但被以“冷静期届满后需双方共同到场”为由拒绝。杨某认为该行政程序未充分保障孕期妇女权益,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显失公平,遂提起诉讼。王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过,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一方在特殊生理期间主张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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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告知张某。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请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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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A(中国籍)与被告B(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未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原告A误以为离婚程序已完成,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声称其当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的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其在签署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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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主张乙构成重大过错。冷静期届满后,乙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甲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追究过错赔偿责任。乙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及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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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隐瞒了巨额债务,且李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未充分审视财产分割条款。李某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析产。张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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