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曾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系李某胁迫所致。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主张因家暴导致离婚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能否以受胁迫或家暴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受胁迫情形。被告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尝试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百分之六十,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存在家庭暴力或胁迫情形,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