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乙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登记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债务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协议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银行流水、境外债务合同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被告隐瞒事实。被告乙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乙需向原告甲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共同债务人民币50万元,分十二个月付清;三、涉案房产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由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一方隐瞒重大债务时,受害方有权主张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对于涉外婚姻中的债务认定,法院严格审查债务用途,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