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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署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多次表示不愿离婚,但李某坚持办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张某随后以自己在冷静期内已明确撤回离婚意愿,且处于孕期为由,主张离婚登记无效,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内未正式撤回申请,且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冷静期内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明确表达撤回离婚意愿;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及离婚证复印件,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完成。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边界。冷静期内当事人虽可表达反悔,但若未在届满后共同申请或一方拒绝共同申请,则离婚登记程序无法启动或完成。一旦民政部门依法颁发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冷静期内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的行政登记行为,体现了法律对行政确定力与婚姻登记程序严肃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